来源:张掖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日期:2025-11-04

张掖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以下简称“绩效结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包括收支政策调整、预算挂钩、报告通报、信息公开、反馈整改、督办奖惩、监督问责等。
第四条绩效结果应用主体包括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结果应用工作。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结果应用工作。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 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完善政策
第六条重大政策和项目出台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评估评审结论作为政策制定(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未经评估评审的政策和项目,或者评估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第七条重大政策和项目执行阶段,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中期评估,全面梳理评估政策实施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对政策设计、资金分配方式等存在明显缺陷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方式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重大政策和项目政策到期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组织开展到期延续政策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延续实施的意见建议。评价结果为“优”和“良”且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继续实施的,财政部门督促预算部门修改完善政策内容后予以延续;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原则上不再延续。
第三章与预算挂钩
第九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抓手,强化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从储备立项、组织实施到终止完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
第十条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政策和项目设立挂钩,除有明确规定和应急、救灾事项外,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
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已明确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的,预算安排金额不得超过评估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估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作出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将绩效运行监控与预算执行、调整挂钩,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分类提出调减预算或拨付资金意见。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据实调减当年预算、调整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造成损失或预计存在风险的,应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项目评价结果为“优”且在“全生命周期”内的,给予重点保障;评价结果为“良”的,原则上继续支持;评价结果为“中”的,整改结果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安排相应剩余资金;评价结果为“差”的,暂缓或终止预算安排。
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结果为“优”的,结合工作实际充分保障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评价结果为“良”的,剔除一次性支出因素外,原则上按统一政策、支出标准或原预算规模给予保障;评价结果为“中”的,在按统一政策核定预算额度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压减部门专项业务费;评价结果为“差”的,在按统一政策核定预算额度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部门专项业务费。
第四章 报告、通报与公开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程序将有关预算绩效目标、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草案报送市人大。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工作安排,专题报送有关政策(项目)等评估评审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预算部门通报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相关情况,督促部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争先进位意识。
预算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通报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供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推动形成跨部门绩效结果应用合力。
第十七条预算部门应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和部门门户网站,将审核后的预算绩效目标、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自评报告与部门预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反馈与整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建立反馈整改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关键节点所形成的绩效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一)事前绩效评估环节。财政部门应加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及时反馈相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及时完善,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门,作为项目入库的参考依据。
(二)预算评审环节。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按照评审委托时限要求,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完善细化项目实施方案,修订支出标准,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一般不超过评审结果。
(三)绩效目标管理环节。预算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必须涵盖政策与支出的主体内容,体现主要产出信息和核心效果,与计划、标准相衔接,与预算规模相匹配。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一上”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一下”同步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要根据审核意见,结合“一下”控制数,审核调整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二上”同步报送财政部门。
(四)绩效运行监控环节。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运行定期监控、重点抽查发现的绩效目标偏离、执行进度滞后等问题及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和有关规定调整预算或暂停资金拨付。
(五)绩效评价环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对象,并提出整改要求。评价对象应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
第二十条预算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财政部门反馈意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整改督导,视情对市直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督办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完善绩效结果应用督办机制,指定专人跟踪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部门绩效结果应用情况的督导,及时更新结果应用管理台账,对结果应用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提醒约谈。
预算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绩效结果应用情况的跟踪督办。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结果应用工作突出的预算单位相关项目资金需求优先予以支持;对应用工作滞后的,扣减或暂缓安排有关资金。
第二十五条预算部门应结合本系统绩效结果应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奖优罚劣机制。
第七章 追责问责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建立完善绩效结果应用追责问责机制,推动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预算部门报审的预算额度,在财政评估评审中审减率超过15%的,财政部门应督促制定预算编审整改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结果与财政部门抽查复核结果差异较大的,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纳入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减分项予以应用。
第二十九条预算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虚假整改、文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检查督导主体及时通报批评或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绩效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巡察等相关部门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预算部门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绩效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内部的责任分工,推动绩效结果应用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县级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按照“一县一策”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四条绩效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张掖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张政办发[2023]101号)同时废止。